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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路上看到這個警告標誌,就知道前方有測速照相機,要減速,但這塊警告標誌牌怎麼掛才標準,可是關係到能不能開罰成功,台南市交通大隊在部份路段,使用這種移動式的警告標誌,結果被超速的重機騎士,向法院提出異議通過,撤銷處分,翻開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第18條,寫明了標誌必須置放於一公尺20公分到二公尺10公分的範圍內。 也就是說低於120公分,或高於210公分,都不適合駕駛人目視角度,放太低會被其他車輛擋住,可以不用罰,這項規定很多人並不清楚,不知道有多少駕駛人乖乖繳了罰單。台南交通隊也立即撤掉這些不夠高的警告標誌,打算重新製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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